濫用稅收協定和審計機構獨立性
????赴海外上市的中國公司大多通過境外上市實體來規避國內對海外上市的限制。這些境外上市實體一般都在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注冊成立,原因是當地稅收制度有利,當地公司法基于英國法而且很完善。通過反向收購上市的中國公司通常把美國公司作為上市實體,可惜這樣做的副作用是讓中國公司受到美國稅收制度的約束。
????海外上市的中國公司一般通過子公司在中國從事經營活動,這些子公司叫做外商獨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就是公司,也是跨國企業在中國開展業務的標準模式。外商獨資企業想把利潤分配給母公司時,必須按所分配利潤的數額繳納10%的紅利預扣稅,然后才能獲準將人民幣利潤兌換成外幣利潤并分配給境外母公司。在開曼群島成立的控股公司無需在當地納稅,因此它們可以向公眾股東分配利潤而無需繳納其他稅款。對于在美國的母公司(通過反向收購上市的中國公司和在華經營的跨國企業就是如此),美國政府可能另行收稅,但這個問題過于復雜,這里不再累述。
????和國際標準相比,在中國繳納10%的紅利預扣稅并不高(美國的稅率為30%),但沒人喜歡納稅。長久以來,一個減輕預扣稅負擔的辦法就是利用稅收協定。國家和地區之間經常簽署這樣的協定,目的是減少預扣稅,進而鼓勵投資。中國已經簽定了90多個這樣的協定。做上一份工作時,我找到了一些途徑,可以借助有利的稅收協定把世界其他地區的收入納入囊中,這讓我過得很好。有些避稅手段的名字很奇特,比如“荷蘭三明治”(Dutch Sandwich)。這些做法在世界上任何一個角落都受到政府的敵視。
????中美之間的協定將紅利預扣稅率上限設為10%,投資于美國公司的中國投資者可從中獲利。如果沒有這項協定,這些投資者就要繳納30%的預扣稅。但它對在華投資的美國投資者毫無幫助,因為有沒有這項協定他們都要按10%的稅率納稅。投資者因此把注意力放在了中國內地和香港簽署的稅收協定上。雖然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但為了便于征稅,中國把香港視為一個單獨的稅務轄區。因此中國內地和香港存在雙向稅收協定,而這項協定對投資者有利,它將紅利預扣稅率上限降到了5%。
????過去幾年,中國的會計師和律師一直在做著這樣一樁紅火的生意,那就是在開曼群島上市公司和外商獨資企業之間建立一家香港中轉公司(對跨國企業來說是在本國母公司和在華外商獨資企業之間)。外商獨資企業把紅利分配給這家設在香港的公司,同時按照中國內地和香港的稅收協定執行5%的預扣稅率。香港不對這筆紅利征稅,也不會因為這筆紅利轉至開曼群島上市公司而征收預扣稅。
????這樣做的問題在于中國有反濫用稅收協定的規定。中國政府表示,如果香港公司沒有實質性內容,就沒有資格享受稅收協定帶來的優惠。如果香港公司不從事業務經營而只是接收紅利再把它轉給設在開曼群島的公司,則須執行10%的正常預扣稅率。中國政府已經頒布了幾項規定,目的是設定一系列標準,用于衡量一家公司是否有足夠的實質性內容來享受稅收協定帶來的優惠。
????4月12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第165號通知,為地方稅務局執行反濫用稅收協定規定提供了指導意見。德勤(Deloitte)對該通知進行了精彩的分析,從中可以看出,這些規定“旨在找出這樣的公司,它們的投資及業務經營和所獲紅利之間只在股權方面存在聯系”。165號通知指出,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都應考慮在內,不應基于任何單一負面因素而取消公司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的資格。
????在我看來,借香港中轉公司來轉移紅利的公司中有資格享受5%預扣稅率的寥寥無幾。按照會計準則,除了無限期投資于中國的利潤,公司在中國實現的其他利潤都應繳納預扣稅。基于我對財務報表的解讀,幾乎沒有哪家公司執行了10%的預扣稅率,相反,它們都在按照稅收協定執行5%的稅率。
????審計機構在這方面有利益沖突。按照稅收協定建立相應的財務結構對它們來說一直是一項盈利業務。它們怎么會告訴自己的客戶,更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不僅這樣的財務結構其實不能發揮作用,而且還要執行更高的預扣稅率?這個問題可能讓審計合伙人感到擔心,但在他們的稅務合伙人作為這個問題的評估專家并且站在客戶那一邊的時候,他們怎么會要求審計機構不按稅收協定來執行預扣稅率呢?審計委員會不應該允許會計師事務所同時提供稅務服務。(財富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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