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哈佛商業評論》將西班牙零售商Inditex的帕布羅·伊斯拉評選為2017年全球最佳首席執行官時,或許有些人會對這個選擇感到意外。
這個排行榜附帶的文章寫道:“僅以財務收益進行衡量,伊斯拉在我們的評比中排在第18位。”但是,文章接著說:“他的公司在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的表現(這些占領導者分數的20%)將他一舉推上榜首。”
這就是企業社會責任(即CSR)時代的新標準。投資者和客戶越來越要求企業不僅要獲利,還要減少對世界造成的負面影響,無論是通過減少廢物和溫室氣體的排放,消除供應鏈中的血汗工廠,或者是改善工人的勞動標準。
對于公司的領導者來說,這不僅僅關系到公司在雜志上的排名。最近,有許多公司紛紛開始根據其達成CSR目標的成功率來發放高層主管的部分薪資。
這種報酬方案即是所謂的“CSR合同制”,它讓凱洛格商學院的迪倫·邁納的心中產生疑問。
邁納是凱洛格商學院的管理經濟與決策學教授。他說:“在我看來,簽訂CSR合同的公司能夠創造出更高水平的企業社會責任,這種說法有待商榷。”
對他來說,許多標榜CSR的作為看起來不過是公關噱頭而已。邁納懷疑,在面臨緊要關頭之際,高管們就會以公司利潤為先,社會責任為后。而且,由于CSR非常難以量化,因此首席執行官們有可能會用可疑的標準將自己的實際成果說的天花亂墜來增加薪酬。邁納認為,“這會是高管們向公司索取更多金錢的絕佳手段。”
這樣的懷疑是否有道理?為了找出答案,邁納和波士頓大學的卡羅琳·弗拉默爾以及西安大略大學的布賴恩·洪共同進行了一項研究,仔細審查那些根據CSR的成效來發放高管部分薪資的公司。
出乎邁納的意料,研究結果顯示,CSR合同制事實上達到了預期的目標,導致公司減少排放量,增加環保或“綠色”專利,并且全面改進社會責任評級。這些行動從長遠來看也提高了公司的價值。
但是,邁納指出,不是每家實施CSR合同制的公司都能夠輕易獲得回報。
他說:“有半數的公司做的事情是我們所說的‘漂綠行為’,它們只是做做樣子,空有其表而無具體行動。我們研究的正面結果是來自于那些對自己正在做的事情真正誠實透明的公司。”
企業社會責任蔚然成風
當邁納于2000年左右在金融界工作時,CSR合同制幾乎不在他的關注范圍內。“當時有些人在談論它,但它絕對不是主流。”他回憶道。
從去年的首席執行官排行榜的標準可以看出,時代已經變了。然而,經濟學家們對此現象仍然知之甚少。邁納說:“當我在去年開始研究這個主題時,外界都還沒有發表過任何一篇關于這個主題的論文。”
這意味著研究人員必須自己收集數據。他們發現,采用CSR合同制的公司必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披露這項措施。“所以我們組織了一大群研究助理,以人工方式從所有這些披露文件中采集數據。”
于是,有史以來第一個包含2004年至2013年間標準普爾500指數中所有500家公司的CSR合同資料的數據庫誕生了。
縱觀這個完整的數據庫,邁納對于CSR合同制的快速成長感到驚訝。他說:“截至2013年,幾乎有40%的上市公司采取了某種形式的合同制。十年前,這個比例只有12%。”
另外一個讓人驚訝的發現是排放密集型行業的公司,例如采礦、能源和運輸公司,使用CSR合同制的可能性大約是一般公司的兩倍。
邁納說:“你可以想象,在這些行業里的人,可能會更想占環境的便宜,然而卻有不少良心公司提醒高管:‘別忘了也要注意排放和其他類型的問題。’”
顯然,CSR合同制是一種流行趨勢,而且一年比一年流行。但是,這項做法是否帶來了實際成果則完全是另外一個問題。
CSR合同制是否奏效?
為了判定CSR合同制是否確實帶來了更負責任的行為,研究人員查看了每家公司三種不同的衡量指標:有毒化學物質排放量(由美國國家環保局測量)、綠色專利申請數量(根據專利數據庫的資料),以及公司整體社會責任評級(由獨立顧問公司定期匯編)。由于數據集的時間橫跨十年,因此研究人員能夠比較公司在采用CSR合同制之前和之后的業績表現。
他們發現,所有公司在這三方面都有改進。平均而言,在其他變量受到控制的情況下,CSR合同制讓公司的排放量減少將近9%,綠色專利增加3%,社會責任評級提高5%。
邁納強調,這個結果讓人非常驚訝。
他指出:“這些公司是美國500家最大的公司,它們經常受到抨擊,稱其只關心下一季度、公司盈利,只在乎公司在本季度多賺了幾分錢。”
同樣令人驚訝的是,這些改變并不是以犧牲公司的盈利換來的。邁納的研究團隊發現,CSR合同制導致公司的價值在次年增長3%。
研究人員指出,這項增長的發生,是因為CSR合同制迫使高管犧牲短期利益來追求長期收益。
例如,減少排放量可能在眼下花費甚高,但它大幅降低了日后遭受巨額罰款或者破壞性抵制的風險。同時通過實施更好的勞動標準,公司提高了工人的滿意度,而這很快就會轉變為更高的生產力。
“看來,如果你和公司的高層主管在不同的社會問題上訂立合同,確實可以影響公司的最終業績。”邁納如是說。
CSR合同制的光明未來
邁納預期,在未來十年內,可能會有高達60%到80%的大公司簽訂CSR合同。他認為,小企業也不妨試試這項舉措。
他說:“對于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我們的研究結果應該更有說服力,因為小公司在人員的行為和公司的最終業績之間,既無太多的利益沖突也沒有太多的層級。”
然而,未來有意訂立CSR合同者應該注意:如果他們對自己的社會責任目標不認真也不明確,他們能夠獲得的利益將少之又少。在目前正在進行的一項跟進研究中,邁納已經發現采取CSR合同制的公司明顯分為了兩類。
他解釋道,對于高管人員的要求,“有些公司非常松散。”“他們輕描淡寫地說:‘哦對了,我們做一些社會責任方面的事情。’但卻未確實告訴你具體的做法或原因。有些公司則完全相反,他們說:‘嘿,如果首席執行官達到這三個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我們將多給首席執行官100萬美元。’”
正如預期的那樣,大部分好的研究結果都來自于后一類公司。
除了這些警告之外,邁納說,此項研究讓他大大減少了許多原先對那些通過主管薪酬試圖改善社會責任的公司存有的懷疑。
他說:“我認為在獎勵和訂約方面來說,這是一個創新之舉。幸運地是,有些公司嘗試過。因此,我們現在有了足夠的數據證明它實際上似乎相當有效。”(財富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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