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網絡主播、平臺將被判賠償
2020-04-23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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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正式發布。文件明確,主播人員未經許可在網絡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樂作品,根據主播人員的知名度、直播間在線觀看人數、直播間點贊及打賞量、平臺知名度等因素,比照在線播放、現場表演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此前已有網絡平臺和主播,因為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被法院判賠。 | 相關閱讀(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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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魚Elena
財經新聞愛好者
北京高院對于網絡主播、平臺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的行為做出嚴格規定,加大懲處力度,可以看到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愈加重視。
前段時間“喬丹體育”侵權案中雙方在一審二審中也涉及到有關商標知識產權的爭論,在這場波瀾起伏的商標權大戰中,終審裁決的結果讓我們重新審視了法律界擦邊球的灰色地帶,又同時欣慰于正義的永不缺席。想要翻手為云的擦邊球,
即使短期得利,也終究會被人們無情唾棄,敵不過普適雋永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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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銷用戶
在國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越來越完善的背景下,網絡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如果需要使用他人音樂,應盡量事先取得版權人的許可,避免法律風險。根據以往影視劇中的經驗,一般情況下,主播在直播中可以翻唱,也可以作為背景音播放音樂片段,但盡量不要完整再現音樂作品,比如僅使用幾個小節、幾句歌詞,不會對音樂的發行傳播構成威脅,則可能被認定為構成合理使用。未來,直播平臺或許可以考慮像線下KTV一樣,通過批量與版權方簽訂許可合同的方式購買音樂作品,供主播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