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慘購房者?首付745萬買的房沒了,還要倒賠500萬
江瀚視野
說實在,看到這個房地產的案件,讓人最大的感覺這個案件實在也太坑了,付了700多萬的首付,結果還被判賠500萬,房子還沒了,這到底是該怎么回事?我們又該怎么看?
首先從司法或者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個案件其實并不復雜,就是一個簡單的司法案件,由于雙方在合同買賣房地產的過程之中,由于買方未能按期支付房款,最后導致了買賣交易被取消,還要按要求賠付,這一點實際上是很正常的,在法律上面也是合情合理的,所以我們從法官判罰的角度來看法官的這種判罰,實際上并沒有什么毛病,我們不能說法官有什么問題。至少從司法審判的角度而言的話,這個案件的法律事實是非常清楚的,所以從法官的判決角度來說,無論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實際上都很明白,也很清晰,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說,這個案件其實沒有什么問題是很正常的一個案件。
其次我們不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而是從整個事情背后的經濟邏輯的角度來看問題其實就很大了,這核心的原因就在于說在雙方房地產買賣的過程之中,雖然簽訂了房地產的買賣合同,但是銀行這個不確定性因素實際上承擔了非常大的責任。從去年開始,實際上各地的商業銀行在放款的時候就或多或少的出現了問題,銀行放款時間被大幅度延長,這幾乎成為了一個常態,像這個案件里面出現的長時間銀行不放款的現象,實際上在去年的場景之中是很常見的,大家也都感覺是習以為常,但是絕對沒有說像這個案子里面這么極端,而這個案件可以說是一個特殊環境下的一個特殊產物,就是因為商業銀行嚴格限制了房地產的信貸,最后的結果就是表面上很簡單的一個房地產買賣,最終卻因為銀行放款的耽誤導致了嚴重的逾期,在這一方面其實不僅是買房者,賣房者,房地產中介,甚至于商業銀行等各方都有責任,但是這最終的責任已經由買房者來承擔,這其實也是這個案件里面大家可能最難以接受的事情。
第三,其實這個案件最核心的價值是在于給每個買房者以啟示,大家如果要買房的話,一定要對自己手中的財力有明確的認知,也要深刻理解當前銀行放貸的不確定性,在買房的時候,特別是在房地產合同條款當中,一定要明確寫明具體的房款交付時間應該由商業銀行的放款時間為準,只有這樣才有可能避免出現類似的現象。
石榴姐
看到這個“最慘購房人”的新聞,我的第一反應是這賣方是想賣房子還是想拿違約金?從過程看,這就是精心設計的陷阱,賣方,賣房律師,中介都有可能參與,假如銀行沒有參與,那么更證明賣方一伙已經把政策和買方研究透了,正常的話,中介也會幫買方把合同簽正確了,所以這事只能說是坑,吃了啞巴虧,白紙黑字都簽了,從道德上能譴責賣方無良,但從法律上還真得很難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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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論事,常言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首先,房產交易這么大資金標的的,她所找委托的中介,非常的不專業,或者說是并沒有為她考慮,所托非人。貸款風險在合同中是可以規避的,自己不懂是正常,中介不懂那是不正常,相當于中介給埋了個雷,或者故意埋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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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似乎她本人并沒有重視違約這個事情。兩三個月的時間里,貸款沒放下來,如果意識到巨額違約風險,完全可以找到各種過橋資金,多付出十幾或二三十萬的成本,就能避免大幾百萬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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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漫漫,風險無處不在,這個風險不但是人身傷害風險,還在于財務風險。一家公司有法務和風控部門以應對風險。而作為普通人,在應對生活中的大額財務往來時也要把這件事想象成一次公司談判,風控意識,思前想后,看看是否有風險和合規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