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大儒程顥(明道)現(xiàn)存的兩篇重要文獻為《識仁篇》和《定性書》,其中,《定性書》為修養(yǎng)工夫之圣人境界描述,指出圣人之心乃“廓然而大公,物來而順應(yīng)”。
何為“大公”,何為“順應(yīng)”?明道引《咸》卦加以解釋:《易》所說的“虛中無我”之意即指向“廓然而大公”,同時可以從“感而遂通”的道來理解“物來而順應(yīng)”。
《易經(jīng)》中所說的“虛”并非空無所有,而是指內(nèi)心要像鏡子一樣,能夠如實地反映萬事萬物,不夾雜個人的好惡偏私。“廓然而大公”正是形容這種虛懷若谷,公正無私的狀態(tài)。
“感”指的是感應(yīng),也就是對外界事物產(chǎn)生反應(yīng)。“咸”有感應(yīng)的意思,唐代經(jīng)學(xué)家孔穎達說:“有感必應(yīng),萬事皆通。”(《周易正義》)“物來而順應(yīng)”指的是,當外界事物到來時,可以自然地、不加抵抗地接受,并與之相通。這是一種順應(yīng)自然,不強求、不抗拒的態(tài)度。
程頤(伊川)分析說:“感之道無所不通,有所私系則害于感通,乃有悔也。圣人感天下之心,如寒暑雨陽無不通、無不應(yīng)者,亦貞而已矣。貞者,虛中無我之謂也。”(《伊川易傳·咸卦》)
人心之所以不能貞定,其原因就在于人有一己之私。所以宋代哲學(xué)家朱熹說:“廓然大公,只是除卻私意。”(《朱子語類·程子之書一》)這里的“自私”,并不是常說的“自私自利”之意,依照朱熹所言:“然有一般人,其中空疏不能應(yīng)物;又有一般人,溺于空虛不肯應(yīng)物,皆是自私。若能‘廓然而大公’,則上不陷于空寂,下不累于物欲,自能‘物來而順應(yīng)’。”由此來看,明道謂之“自私”者,是指人不能明白其與天地萬物一體之理,未能生出“虛中無我”的超越自我中心的想法。
當代哲學(xué)家勞思光先生指出,“大公”與“順應(yīng)”皆是在“合于理”上落實:“心不是要避開外物,而是要應(yīng)之以理——是所謂‘順應(yīng)’;而欲能使心常合于理以順應(yīng)萬物,則心必須超越個別形軀而成為‘公心’。”(《中國哲學(xué)史(第三卷上冊)》)恰如朱熹說:“事物之來,順他道理應(yīng)之。”(《朱子語類(六)》)
而踐行這種“順應(yīng)之理”的最大障礙,明道指為“用智”。這里所謂的“用智”,也非我們一般理解的運用智力或使用計謀,如上海交通大學(xué)特聘教授杜保瑞先生所言:“‘用智’部分就是在處世之際加了過多的人為造做,或者過度興奮、或者過度驚惶,大凡心思單純之人遇事即明,‘自然’對待,不加油添醋。”(《北宋儒學(xué)》)
簡單地說,“用智”即是“刻意”、“穿鑿附會”。明道引用孟子的話說:“所惡于智者,為其鑿也。”這句話見于《離婁下》,它的下文說:“如智者若禹之行水也,則無惡于智矣。禹之行水也,行其所無事也。如智者亦行其所無事,則智亦大矣。”朱子注曰:“天下之理,本皆順利。小智之人,務(wù)為穿鑿,所以失之。禹之行水,因其自然之勢而導(dǎo)之,未嘗以私智穿鑿而有所事。”(《孟子章句》)明道所批評的“智”,實乃穿鑿附會的“小智”、“私智”,而不是順理而行的“大智”。一個人如果能夠做到內(nèi)外兩忘,廓然大公,那么他在應(yīng)事之際就不可能“用智”。所以所謂“用智”,實際上是“自私”的結(jié)果。人因為自私,所以只能從自身的軀殼上起意,而不知天理的本然即是自然,如是則“不能以明覺為自然”。
所謂“自然”,明道曾言:“天地萬物之理,無獨必有對,自然而然,非有安排。”(《二程全書》卷十一)“明覺”為“自然”,即可以體會天理之運行,在不刻意安排的情況下,能夠?qū)ν馕飸?yīng)之以理,這就是“物來而順應(yīng)”之意。
圣人既不需要杜絕一切情感與欲望(棄物),又不會成為情感與欲望的奴隸(逐物),從而獲得了“定”:“所謂定者,動亦定,靜亦定,無將迎,無內(nèi)外。”(《定性書》)“廓然而大公,物來而順應(yīng)”也可以理解為“定”境界的兩大特點。
對“定”,明道又提出“兩忘”。“與其非外而是內(nèi),不若內(nèi)外之兩忘也。兩忘則澄然無事矣。無事則定,定則明,明則尚何應(yīng)物之為累哉?”(《定性書》)朱熹亦同意“‘內(nèi)外兩忘’,是內(nèi)不自私,外不應(yīng)鑿。”(《朱子語類·程子之書一》)自私,即是有內(nèi)外之別,不懂得仁者與天地萬物渾然一體的道理。明道認為,一旦以物為外,以己為內(nèi),由于外之感無窮,內(nèi)就不可能真正得以定,不但動時不能定,就是靜時也未必可以定得下來。現(xiàn)代著名思想家唐君毅先生說得好:“在明道,則直由天地圣人之體萬物而無內(nèi)外,以言吾人之為學(xué)者,亦當以內(nèi)外兩忘為工夫,更不先是內(nèi)而非外,以直下至澄然無事,而定明之境。”(《中國哲學(xué)原論(原教篇)》)
《定性書》又說:“圣人之喜怒,不系于心,而系于物也。……今以自私用智之喜怒,而視圣人之喜怒之正為如何哉?”圣人的喜怒,不是由內(nèi)心的私欲、好惡所決定的,而是由客觀的外物和情勢所決定的。如果用自己私心驅(qū)動的喜怒,也就是由個人的私欲、好惡來判斷圣人的喜怒,那就是不正確的。因為私欲會蒙蔽人的雙眼,而圣人的喜怒合乎天道,是無私的。
明道以“怒時如何克制”作工夫指點說,人情易發(fā)而難制者,惟怒為甚,而學(xué)者之功夫,正是要在此怒中,體會本心之廓然大公以觀理之是非,如此則能夠忘其怒而不遷怒矣。若做到“第能于怒時,遽忘其怒”,則始達“廓然而大公”的“定”之境界。
總之,對于物,古人持“圣人有情而無累”的態(tài)度,用心若鏡,不將不迎。明鏡在此,任物所照,物雖萬象紛紜,此鏡如如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