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恢復“路見不平一聲吼”的中華傳統美德,讓見義勇為者敢于和勇于“該出手時就出手”,作為公權力的司法權要么需要回歸必要的范圍,給民間社會的道德秩序和自然法則留下必要的運行空間,讓社會道德與人類的共情心、惻隱之心,以及個人因人身與財產安全不受侵犯而可采取一切自保措施的自然法則發揮調節社會秩序的作用,要么就需要對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的現有司法模糊地帶盡快進行明確界定。否則,在公權力無法全天候覆蓋以保證國民人身與財產安全的情況下,又以司法模糊來禁止或者變相禁止私力救濟和見義勇為,這樣的法律無疑就不是善法和良法了。
唐山此次涉嫌治安犯罪事件到底反映的是什么問題,稍稍有點獨立思考能力的人都心知肚明。這當然不是黑社會頑劣難治,因為連新冠病毒都可以治得服服帖帖,一個人在2600萬人的魔都任何地方都可以被追蹤隔離,幾千密接和次密接者在幾小時內都可管控起來。以我國的管控能力和反應速度,幾個有名有姓劣跡斑斑的黑社會分子,真的要治,立刻就會無所遁形。更何況就在這起打人事件發生的前兩天(6月8日)唐山市剛剛召開了全市掃黑除惡斗爭領導小組會議,唐山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掃黑除惡領導小組組長來廣普出席,就形式上而言不可謂對掃黑除惡不夠重視。
下地耕田的農民需要作檢討、防疫可隨便鐵絲鎖門的“全國文明城市”唐山,竟然發生如此惡劣的當眾猥褻、毆打無辜女子事件,唐山市的掃黑除惡工作到底是真干還是假干,唐山警方到底是否警匪一家、養匪為患,姑且不去討論。僅僅就事發之后才“浮出水面”的多起重大治安犯罪事件長時間得不到公正處理,很難說與唐山市目前的城市治理水平和司法環境沒有關系。輿論普遍認為唐山黑惡勢力猖獗的背后肯定有保護傘,因為即使醉酒者欺辱的也永遠都是老百姓而不會是公權力。因此如何打掉黑惡勢力在公權力層面的保護傘,就成為恢復唐山應有的社會秩序和建設真正的全國文明城市的關鍵之舉。
我們這里暫時先放下這一宏大敘事不談,僅僅就事發現場竟然無人施救,“遍地都是燒烤人,竟無一人是男兒”的對于打人惡行冷漠處之這類現象走向普遍化的問題作一探討。京衡律師集團主任陳有西律師和北京某律所鄒佳銘律師,已就造成唐山這類惡性治安事件發生時沒有見義勇為者挺身而出的社會狀況作了很好的探討,認為現行法律和法庭造成的司法困境摧毀了民間拔刀相助的道義精神。
按照現行司法實踐中對于正當防衛的認定,這個事件過程中若受害女孩一方有親友或叫了朋友和加害方進行對抗性反擊,會100%被認定為聚眾斗毆而不會認定為正當防衛。接下來公安會偵查雙方的犯罪行為,檢察院會一并起訴自衛一方的聚眾斗毆犯罪,法院也會把雙方的人都判掉。而如果這家店里有見義勇為、拔刀相助的人,把這伙人當中的一兩個人打傷了,那么他的風險將不只是民事賠償責任,很有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正是這樣的法律后果,使國人的見義勇為、拔刀相助的精神在社會公義和道德層面被徹底消解掉了。事實上現在絕大多數國人都已用自身行動對這一司法困境作出了選擇,不干預和作一個看客過客就成了大家的共識。唐山事件再一次成了這一司法困境在現實生活中的經典重現。
其實,在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產生之前,人類社會已經基于道德秩序一直在運行了,法律只不過是將一些道德規則提升至了強制性層面而已,維持社會運行秩序更多的還需要依道德秩序,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自然法則。因此,法律是對已有道德秩序的選擇性的強制性界定,和自然秩序并不相悖,而且自然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成為法律得以有效履行的根本保證。無論是更尊重法律的自然屬性,因而更習慣于依循慣例和案例,更強調法律的全社會契約性從而“王在法下”的海洋法系的法律邏輯--“rule of law”,還是更強調法律作為國家機器屬性和法律作為國家治理工具,因而更依賴專業司法機構的解釋與判斷的大陸法系的法律邏輯“rule by law”,都是尊重法律之外并作為法律基礎的道德秩序等自然法則的,更不會去否定這些原有的自然規則。
這是法律之所以成為良法和善法的標志之一,因為基于自然法則的道德秩序總是以善意為前提的。比如見義勇為就是如此,在人類社會所有的社會類型和所有的歷史階段的道德層面都是被認同與被鼓勵的,因此也就成為了自然秩序的一部分。而且一些國家的法律還把特定情況下的見義勇為和幫助他人,列為公職人員的法定義務,不履行這一義務的公職人員是要被追責的。中國人傳統的俠義江湖中的“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從來都是受到朝廷與民間鼓勵,并被推崇為美德的。
當前的司法實踐中雖未明文否定社會秩序得以有效維持的道德秩序與自然法則,但近年來逆市場化之下公權力實際上在不斷擴張自己的邊界和擠壓民間社會的道德秩序與自然法則的運行空間,不但傳統的“皇權不下縣”的民間社會主要依靠自治的自然秩序被公權力所取代,而且公權力也侵入了在立法上明確屬于民間自治空間的基層組織,讓道德秩序與自然法則的運行空間以及社會自組織系統、NGO等都遭到了大幅擠壓。
如此一來,公權力與民間社會在社會治理中的長期所形成的穩定分工和良性互動結構也就受到了較大破壞,讓社會治理更多地依賴公權力本身而更加排斥民間社會的自我治理與自然法則。在司法公權力不斷擴張自身邊界和侵入自然法則領域,逼退道德秩序與自然法則作用空間的同時,卻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了對于見義勇為的較多的模糊地帶,從而導致作為中外道德層面上之共同美德的見義勇為在自然法則和道德秩序層面上被擠出,進而引發面對現實惡行無人肯出手相救的“竟無一人是男兒”的全民性的理性選擇。
因此,如果要恢復“路見不平一聲吼”的中華傳統美德,讓見義勇為者敢于和勇于“該出手時就出手”,作為公權力的司法權要么需要回歸必要的范圍,給民間社會的道德秩序和自然法則留下必要的運行空間,讓社會道德與人類的共情心、惻隱之心,以及個人因人身與財產安全不受侵犯而可采取一切自保措施的自然法則發揮調節社會秩序的作用,要么就需要對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的現有司法模糊地帶盡快進行明確界定。否則,在公權力無法全天候覆蓋以保證國民人身與財產安全的情況下,又以司法模糊來禁止或者變相禁止私力救濟和見義勇為,這樣的法律無疑就不是善法和良法了。這樣的司法環境之下只能帶來對惡行的冷漠旁觀和沉默,因為見義勇為者的法律風險始終無法排除。而這一點,正是為文明和善法與善政所不容的。(財富中文網)
作者柏文喜為財富中文網專欄作家,IPG中國區首席經濟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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