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如何影響轉讓定價體系
????●關聯交易情況:包括關聯交易類型、參與方、時間、金額、結算貨幣、交易條件等,關聯交易所采取的貿易方式、變化及其理由,關聯交易的業務流程(包括各個環節的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及其與非關聯交易的異同,關聯交易中所涉及的無形資產及其對定價的影響,與關聯交易相關的合同或協議副本及其履行情況的說明,對影響關聯交易定價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因素的分析,按關聯交易和非關聯交易劃分后的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等,并參照填寫《企業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 ????●可比性分析:包括可比性分析所考慮的因素,可比企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信息,可比交易的說明,可比信息來源、選擇條件及理由和可比數據的差異調整及理由等; ????●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包括轉讓定價方法的選用及理由,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選用的轉讓定價方法,確定可比非關聯價格或利潤的過程中所做的假設和判斷,運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結果,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以及遵循獨立交易原則的說明。 ????對于需要準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的企業,轉讓定價同期資料必須于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準備完畢,并保存10年,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天內遞交。企業不提供同期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同期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交易情況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稅法規定以合理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作為過渡階段,2008年的轉讓定價同期資料可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準備完畢。 ????問:哪些企業應當準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該類企業應用何種語言準備? ????答:根據“辦法”,企業必須按上述要求準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但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可免于準備同期資料: ????●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樣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關聯交易屬于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范圍; ????●外資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然而,無論是否需準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所有企業在制定轉讓定價政策時,都應當遵守獨立交易原則。在面臨轉讓定價調查時,企業可能被稅務機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的同期資料。 ????遞交的同期資料應使用中文準備。 ????問:如果未能按規定準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企業將面臨的法律責任和風險是什么? ????答:根據“辦法”的規定,如果企業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或者未按規定保存同期資料及轉讓定價相關資料的,稅務機關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納稅人拒絕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業務往來情況,稅務機關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50,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稅務機關有權選擇合理的方式重新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實施條件的規定,如果稅務機關對企業做出了特別納稅調整,企業補交的企業所得稅款,將按日計算加收利息,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實行的,以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該利息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如果企業按照“辦法”規定及時提供同期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的,可以只按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即使納稅人出于非欺詐目的而誤認為其免于同期資料準備要求而沒有準備同期資料,但經稅務機關調查,其實際關聯交易額達到必須準備同期資料的標準的,稅務機關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時仍不能免除罰息。 ????由于稅務機關給企業準備相關資料的時間相對較短,而被調查企業一旦不能及時提交相關資料,納稅人可能會被課以高額的罰息支出,建議納稅人應該準備好轉讓定價同期資料,以便在面臨轉讓定價調查時能夠及時提交。 ????問:現實情況中,是否會出現對企業雙重征稅的問題?如果出現,怎么解決? ????答:“辦法”引入了相應調整機制來消除雙重征稅問題。 ????如果相應調整涉及境外關聯方的,則需要得到對方國家或地區稅務機關的批準。對于涉及稅收協定國家或地區關聯方的相應調整,由國稅總局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根據協定有關相互協商程序進行,以解決雙重征稅的問題。雖然稅收協定的規定各不相同,但一般來說企業應在收到特別納稅調整通知之日起三年內向國稅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同時提出相應調整的申請,從而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相互協商程序通常耗時較長,目前在中國運用并不廣泛。 ????無論企業是否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納稅人都必須在收到補稅調整通知書后的規定時間內向稅務機關補繳稅款,否則將按日加收滯納金。 相關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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